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 司”或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依据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集团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以及受集团委托代管的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采用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第四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货 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或者油田公司及所属 各单位准入商家库中入库的供应商;采购人是指在非招标采购活 动中以择优选择供应商为目的,进行采购的单位;响应供应商是 指参与非招标采购活动响应的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是指通过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供应商。
第六条 非招标采购( 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一)公司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含 30 万元,下同);
2.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3.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二)达到公司规定的招标限额,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两次招标失败,履行完不再进行招标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
第七条 非招标采购(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单项合同估算
金额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所列 1、2、3 类规定规模的。年度内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同类项目的,通过“先准入、后竞价”的程序实施采购;其他项目采用竞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各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市场准入,根据前款采购项目范围建 立本单位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准入商家库,准入期限一般不 少于 1 年、不超过 2 年。在准入期限内,依据本办法第七章规定实施竞价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油田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定非招标采购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物资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 “招标办”)
是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 二)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三)负责公司机关本部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业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招标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会议研究事项;
(五)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非招标采购事项。
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专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参与业务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是本单位非招标采购 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决定本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本单位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 二)办理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业务;
(三)建立非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台账及档案;
(四)负责向本级招标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会议研究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机关本部非招标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由各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非招标采购活动中投诉受理及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竞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选择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二)询价采购,是指由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响应,并进行一次性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竞价采购,是指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通过价格竞争确定供应商和合同价格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 一)采购人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 二)采购需求明确的,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三)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四)两次招标失败的,只有两家潜在供应商的。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资源供应
充足,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竞价采购方式: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满足技术和商务条件的供应商有三个及以上的,以价格作为确定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一)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的替代产品;
( 二)原有采购的后续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三)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
(五)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
(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只有一家潜在供应商的;
(七)其他能证明产品和供应商唯一性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购时间不足,或需 要向已经准入供应商采购的,均可采用上述四种方式其中一种就 近、从快采购。确需采用上述四种方式之外的,应经本单位集体 研究确定后实施。但国家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申请分工程、货物、服务三种类型,其内容应达到编制采购方案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 一)工程类:项目名称、立项批件、采购方式、采购邀请 方式、采购内容与范围、采购包划分、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合同草案、评审方法、预算文件、最高限价审定文件、质量执行标准、安全环保风险论证等。
( 二)货物类:项目名称、立项批件、采购方式、采购邀请 方式、采购内容与范围、采购包划分、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交货期要求、付款方式、合同草案、评审方法、数量及规格型号、 价格构成、最高限价审定文件、质量执行标准、安全环保风险论证等。
(三)服务类:项目名称、立项批件、采购方式、采购邀请 方式、采购内容与范围、采购包划分、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服务期要求、付款方式、合同草案、评审方法、价格构成、最高限价审定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论证等。
第二十二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根据项目特 点和供需情况编制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内容和范围、 采购方式、采购邀请方式、资格审查方式、组织形式、供应商资 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方案须经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审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管理部门依据项目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并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会审。
第二十四条 采购邀请方式分为公告邀请和直接邀请两种方式。
( 一)公告邀请,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信息发
布媒介上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 二)直接邀请,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 购项目除外),一般应采取公告邀请方式。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直接邀请方式: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条件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 二)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的,包括本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招标公告验证有效投标的供应商 不足三家,或近期实施的类似项目已通过采购公告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邀请供应商导致采购人支付的采购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市场竞争充分,但不同档次产品价格差异较大,需要按档次进行采购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适宜进行公告邀请的;
(六)采购人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库及管理评价体系,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在供应商库内选择供应商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应根据审定的采购方案编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 二)供应商须知。主要内容如下:
1.采购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采购范围、质量要求等事项;
2.采购文件的组成、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事项;
3.响应文件的组成、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保证 形式与金额(如需)、资格审查、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以及签署要求等事项;
4.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等事项;
5.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和开启地点、开启顺序等事项;
6.谈判(评审)小组组建、原则、采用的标准和方法等事项;
7.谈判(评审)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成交通知、签订合同等事项。
(三)评审办法。具体包括评审方法、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等内容。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主要包括标的名称,数量,供 货范围(施工内容和范围),伴随服务,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交货、施工或服务地点和期限,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五)采购需求。工程项目应提供图纸、技术标准或工作量 清单等内容;货物项目应提供货物名称、规格、技术指标、数量 以及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服务项目应提供服务采购需求、服 务工作开展条件、服务成果要求(成果文件、周期、质量、配合技术服务等)等内容。
(六)响应文件格式。包括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法人授权委托书、报价表、响应方案、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资 格审查资料、业绩证明、其他(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企业诚信承诺书、安全环保承诺书)等。
(七)其他内容。依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应阐明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以满足供应商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2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2 日的,可根据情况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1 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内容。
第三十条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 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一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所属各单位应组建谈 判(评审)小组。达到公司规定招标限额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六 条第( 二)项规定的,经本单位集体研究通过后,按规定上报集 团公司物资装备部备案后实施的项目,谈判(评审)小组由 5 人 及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构成一般由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 理、价格管理、技术等专业部门组成;未达到公司规定招标限额 的,谈判(评审)小组一般为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部分专家。鼓励采购人聘请外部专家参加评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 谈判(评审)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
( 二)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明
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
(三)负责商务与技术谈判(评审);
(四)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撰写评审报告;
(六)严格保密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谈判(评审)小组认为缺乏竞争的,应当重新 组织采购;因特殊原因,谈判(评审)小组认为已经形成竞争的,可以继续评审。
第三十四条 谈判(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 2%。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 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 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
( 一)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 二)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装订、密封的;
(四)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五)响应报价低于成本价或有重大缺项、漏项的;
(六)供应商擅自改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采购内容及范围)的;
(七)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超出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响应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
(九)电子光盘或电子响应文件,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读取的;
(十)纸质响应文件、电子光盘和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十一)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份(含两份)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响应报价的,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响应的除外;
(十二)不按谈判(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三)未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四)不可竞争的规费、税费、安全文明措施费未按规定费率计取的(工程类项目);
(十五)响应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响应协议的;
(十六)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项目响应的;
(十八)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的其他情形;谈判(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所有响应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响应。
第三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将成交项 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影 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终止采购活动,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发现供应商存在经营恶化、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评审显然错误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组织原谈判(评审)小组成员重新审查确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经核实供应商确实存在经营恶化、违法违规等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或者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暂停后序工作,必要时取消采购。
第四十一条 采购结果由采购人依据谈判(评审)报告经本 单位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会议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 织。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排名第一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合 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 照谈判评审小组提出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以 及公司资料和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20 日内, 对采购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采购过程资料主要包括:计划批准文 件、采购方案、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资格预审资料(如有)、 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登记表、开启记录、评审报告、会议纪要、成交通知书等。
第四十三条 经两次采购未成功、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项 目,由招标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同意改变采购方式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采购,交易平台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第四十六条 采用公告邀请的,通过媒介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直接邀请的,向两家及以上被邀请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书。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 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四十七条 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次或多次谈 判。采购文件在谈判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过程中各供应商作出的最终谈判承诺,应作为最终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意第三方透露谈判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采购文件应明确报价轮次,保证所有谈判供应 商得到相同的机会。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终报价及有关承诺。
第五十条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所有 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最终谈判结果和最终报价进行评审,并撰写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
第六章 询价采购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询价采购方案,编制询价采购文件。
第五十二条 采用公告邀请的,通过媒介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直接邀请的,向三家以上被邀请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书。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 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
第五十三条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响应情况,对逐个供应商进行评比,形成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询价采购原则上应推荐满足条件的经评审最低报价供应商。 询价采购中不推荐经评审最低报价供应商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意见和理由。询价结果明显不合理或偏离市场价格时,应拒绝所有应答,重新进行询价或转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七章 竞价采购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制定竞价采购方案,编制竞价采购文 件。采购规则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参与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和实施期限等实际状况。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采购公告或采购 邀请书中直接载明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需求等内容的,可以不再另行单独编制采购文件。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应向本单位准入商家库内符合资格条 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书或竞价采购文件。供应商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决定参加的,应书面确认;决定不参加的,应书面回复。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无需编制响应文件,参与竞价即视为完全响应采购邀请书或采购文件。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应按程序组建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竞价资格进行审查(已通过市场准入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实际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根据不同情况,采购人可重新组织竞价,或者转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六十条 所有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竞价期间的最低报价向所有供应商公开。
第六十一条 评审小组根据采购邀请书或竞价采购文件规 定的评审办法,对所有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进行评审,并撰写评审报告,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第八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同时应提供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见附件)。
第六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物资,在编报需求计划时并附单一 来源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需求单位应对单一来源采购说明情况负责。
第六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前应充分做好调研分析工作,尽量了解同行业采购价格、历史采购价格、供应商竞争对手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及产品成本构成分析。
第六十五条 应向单一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采购人和供应商可协商确定。
第六十六条 供应商按时递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就响应文件与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
第六十七条 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响应情况,撰写谈判报告,提出成交建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招标办将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适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六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 “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七十条 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一)属本办法规定采购范畴的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即实施采购,或者先实施采购后补办程序的;
( 二)分解需求计划,规避招标的;
(三)达到公司规定的招标限额,采用非招标方式,理由不充分、依据不成立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依据不充分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的;
(六)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采购相关信息情况的;
(七)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利益的;
(九)采购人员或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十)谈判(评审)小组成员未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的;
(十一)采购资料不能支撑成交结果的。出现上述情况涉及党员干部违规事由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按照油田公司《失信交易商内部市场禁入管理规定(试行)》管理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修订本单位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延长油田股份
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延油发〔2019〕1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
附件
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
项目单位 立项批件
项目名称 计划费用
供应商、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单一来源
依据 □1.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的替代产品。
□2.原有采购的后续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 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3.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 应商处添购的。
□4.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 □5.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
□6.出现不可以预见的紧急状况,交货或服务时间至关重要的就近、从快采 购。
□7.两次及以上招标失败,只有一家潜在供应商的。
□8.其它能证明产品或供应商唯一性的。
单一来源
理由说明
(具体说明单一来源的理由,以证明单一来源依据的正确性)
项目单位
意见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招标部门
意见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说明:1.单一来源依据应在对应的选择框中划“ √”; 2.理由说明可随附件支撑;3.达到集团 公司招标限额的,应报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登记备案。